近幾年取消物業的呼聲起此彼伏,原因就是物業的服務態度越來越差,明明是為了提高住戶居住質量設置的服務機構,但不少物業卻利用自己掌握的一點點權力,動不動就用停水停電,逼迫業主答應一些不合理的要求,還總是巧立名目亂收費,盡管業主們交了錢,但物業的服務卻沒有做到位,讓業主們叫苦不迭。
不過,自從今年5月底之后,取消物業的呼聲卻變小了很多,原因就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,物業服務合同被正式寫入《民法典》內,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。我認為業主們將吃下4個定心丸:
第一,財產安全得到更好的保證
很多小區總是出現被盜竊的問題,究其原因,還是物業安保工作上做得不夠到位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就明確規定了: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明年開始,物業們對于小區安保的重視度也將更高,如果物業沒有承擔起這一職責,業主也可以通過法律進行維權,有法可依下,維權難度大大降低。
第二,小區公共設施的租金收益歸業主所有
業主們花錢買房的成本內,除了房子本身,還包含小區的公共設施的使用,以及公共設施出租的收益權力。很多物業經常在不通知業主們的前提下,就私自出租這些公共設施,中飽私囊,讓業主們承受損失。在新《民法典》內就規定了:建設單位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屬于業主共有。以后物業想要出租電梯內的廣告位,公共停車位等公共設施,不能再蒙蔽業主們賺錢,對于業主來說,這筆額外收益就可以放進你的錢袋子里了。
第三,物業不能再逼迫業主繳費
業主們對繳費問題感到不合理,或者因為個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時繳費,不少物業就給業主停水停電,讓住戶不能正常生活,這種強盜式的暴力催收讓很多住戶覺得自己買了房,還要受氣,住得都很委屈。這一困擾業主的難題,在新規中也得到了解決,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: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、供水、供熱、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。但在這里我還是想提醒業主們,雖然大家的權益有了保障,但是也不能以此故意拖欠物業費,畢竟法律是為了保證所有人的利益,而不是將受害方再轉變為施暴者,如果物業能給出合理的收費明細,還是要按時繳費的。
第四,業主對物業不滿意可解除合作關系
購物時,東家不成可以換西家,而從明年開始,物業公司的變更也能達到這一要求,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中,規定了“業主合同任意解除權”,小區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的,可以依法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,并解除物業服務合同。但要注意,決定解聘后,應當提前60天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,其中,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。有了一規定,大家不用對服務質量差的物業公司忍氣吞聲,如果小區業主們都對某家物業有意見,只要達成一致的,就能更換物業公司,找滿意的服務方。對于物業行業來說,未來的服務水平的提高也將起到推動作用。
這一規定雖然讓取消物業這一可能性降低,但我認為,物業的存在是有必要的,小區的綠化,保潔,安全,繳費等問題,有物業公司在,都能幫業主全部解決,減少業主的麻煩,而大家想要取消物業的原因,并不是不需要這些服務,而是認為服務不夠好,如果說在新《民法典》落地后,物業的服務質量提升了,大家居住舒適度更高,相信基本不會有人再想取消物業了。